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