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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