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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卫兵与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余**诉被告和县姥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余**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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