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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等8人与濉溪县**育委员会(简称濉**计委)、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等8人诉被告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濉**计委)、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濉溪县人社局)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等8人诉称,陈**等8人均是濉**计委以正式文件录用的事业单位职工。陈**等人的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濉**计委、濉溪县人社局没有依法为陈**等人计算连续工龄、没有计算其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按照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标准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陈**等人不能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经多次向濉**计委、濉溪县人社局及有关部门申诉反映,均敷衍推诿,不予依法办理。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濉**计委、濉溪县人社局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庭审归纳、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本案争议焦点为:陈**等8人是否应当享受正式事业编制待遇?两被告是否应当为陈**等8人落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保险待遇?故陈**等8人形式上要求支付保险待遇,实际上是要求落实身份,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范围,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等8人的起诉。

本案无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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