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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2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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