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治安管理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赵**于2015年2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公安局铁佛派出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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