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征决(2015)11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怀征决(2015)11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2015)1106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