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占勇亮、占敏敏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怀征决字(2014)第050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元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由该委于2014年9月25日所作的怀征决字(2014)第050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怀征决字(2014)第0506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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