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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潜征决(2013)第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依据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潜征决(2013)第43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钱**、涂爱平进行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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