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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山**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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