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山市徽**育委员会与齐**、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徽行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齐**、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申请人齐**、胡**已经履行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申请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齐**、胡**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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