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张**、胡**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征收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徽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徽计生征(2014)7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