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黄山市城乡规划局、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汪**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宿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栋梁、张*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不服捕捞养殖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金根与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不服捕捞养殖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万金根与黄山**业委员会、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不予办理捕捞证年检一审行政判决书
江水芬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山市徽**育委员会与张**、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山市徽**育委员会与齐**、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