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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根与黄山**业委员会、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不予办理捕捞证年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不服黄山**业委员会、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不予办理捕捞证年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山**业委员会委托代理人,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14日,被告黄山**业委员会向万**等四人作出《关于对太平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年检的答复》,万**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万金根诉称:原告于2011年8月就取得了太平湖捕捞许可证,该证没有约定终止或有效期限。2013年正常年检期已过,原告依法申请年检,被告书面答复“2011年及以前批准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2012年度未申请年检的,属于逾期未年检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中华**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二十五条规定,该证属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我委无权受理无效渔业捕捞证的年度审验申请”。造成未年检的是由于太平湖禁湖期的原因,期间我们也向渔政站申请过,但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根本原因是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政府已将太平湖的养殖及捕捞独家许可给黄山太**份有限公司。被告的该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该答复无效,并判令被告限期对原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进行年检。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渔业捕捞许可证。二、原告要求捕捞证年检的书面申请及被告黄山**业委员会答复。三、黄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太平湖实行禁湖的通告。四、证人黄*的证言。

被告黄山**业委员会与黄山**水产局共同答辩:根据**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第三十八条规定:逾期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本案中,原告2011年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年检签证至2012年2月28日,在其持有的渔业船舶证书上已明确告知了有关年检的规定,但其后一直未申请捕捞证年检,至2013年9月申请年检已逾期,显然其捕捞证已无效,无效证件何来年检?故黄山**业委员会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对太平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年检的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黄山**业委员会所作的“答复”。

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一、捕捞证发放情况表。二、安徽省渔业船舶证书。三、原告要求捕捞证年检的申请和被告黄山**员会所作的“答复”。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证据一具有真实性,证明原告于2011年8日取得捕捞许可证,原告证据二具有真实性,证明原告于2013年9月向被告申请捕捞许可证年检,被告作出了书面答复。原告证据三具有真实性,证明黄山区太平湖于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实施禁捕。原告证据四,证人证言未能证明原告在合法的年检期内,向被告申请过捕捞许可证的年检。被告证据一具有真实性,证明原告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时间。被告证据二具有真实性,证明已在发放给原告的证件中注明了证件年检的注意事项。证据三与原告证据二相同,证明的事项也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于2011年8月取得太平湖渔业捕捞的许可,2013年9月,向被告黄山市黄山区水产局申请捕捞证年检,由于该局属于被告黄山**业委员会内设局,由黄山**农业委员书面答复原告,以原告所持捕捞证因2012年未申请年度审验,属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黄山**业委员会无权受理该证的年度审验申请。未给予原告持有的捕捞证进行年检,

另查: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于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实施禁捕,为禁湖期。3013年8月24日,经招标,黄山区**有限公司获得了太平湖大水面养殖许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审验一次。原告万金根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在2012年未申请进行年检,按照该规定三十八条既为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其提出的太平湖禁湖期并非是法定的捕捞许可证免检事由。黄山**业委员会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黄山**水产局为黄山**业委员会的内设局,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由黄山**业委员会承担。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维持黄山**业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太平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年检的答复》。

案件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万金根承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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