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汪**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划局、黄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水芬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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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徽**育委员会与齐**、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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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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