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黄山市城乡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汪**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