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水芬与被告黄山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因原告江水芬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王*、毛某某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无为人口计生委与王某某、张*计生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审计局审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