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屯溪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江水芬与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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