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歙**资源局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因被申请人黄**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向被申请人黄**送达《履行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决定,但被申请人黄**到期仍未履行,遂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做到依法征收、和谐文明征收,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当地政府等部门多做协调说服工作,并在合法、合情、合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他们实际困难方面多做工作。故本院决定暂缓立案审查强制执行。2015年4月23日,申请人以说服协商工作未取得实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歙**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3)13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最**法院有关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精神,应确定由歙**资源局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歙国土征字(2013)13号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申请人歙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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