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程海浪、孟**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人程海浪与孟**于2014年6月5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一孩。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征决(2014)3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被申请人程海浪与孟**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因被申请人程海浪与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催告后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征决(2014)3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39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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