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祁门县闪里镇人民政府不服林地林木使用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不服被告祁门县闪里镇人民政府林地林木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中,原告王**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该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祁门县闪里镇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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