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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祁门县**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仲**不服被告祁**生育委员会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仲**以与被告祁**生育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仲从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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