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沈*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沈*不履行祁征决字(2013)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祁征决字(2013)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被执行人汪**、沈*应自觉履行交纳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执行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汪**、沈*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之具体行政行为。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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