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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进方、张影诉被告临泉县房产局他项权证登记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进方诉被告临泉**管理局房屋他项权证登记一案中,2015年4月24日原告常进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临泉**管理局向本院提供的询问笔录、抵押登记申请表、审批表中的“常进方”签名及指纹进行鉴定。2015年8月10日司法鉴定意见书寄到本院,鉴定意见表明常进方申请鉴定的笔迹、指纹均是常进方本人所为。原告常进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进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进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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