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王**、韦**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王**、韦**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征决(2013)29-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3)29-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征决(2013)29-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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