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朱**、朱**、朱**不服被告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朱**、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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