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等39人诉被告宿**利局、宿州**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马*等39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等39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等39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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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祝*、陈*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杨**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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