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中,原告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