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杨庄乡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中,原告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发旭、杜**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雷*、马**行政裁定书
马*等与宿州市水利局、宿州**程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余**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张科学、王**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杨*、吴**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刘**、韩**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郑*、林*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蒋平、孔*行政裁定书
宿州市埇**育委员会与梅**、潘**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