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宿州市公安局现代产业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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