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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安徽**二中学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第二中学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宿城污征字(2015)0011号《限期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宿城污征字(2015)0011号《限期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宿城污征字(2015)0011号《限期缴纳污水处理费通知书》征收污水处理费15552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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