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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张汪村民组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张汪村民组(以下简称张汪组)诉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埇桥区政府),请求判决被告公布征收土地承包使用权人的地亩、林地、草原数字和补偿标准、国家各项扣除费用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征地总款及长达八年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一案,宿州**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宿中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安徽华**限公司于2006年征收原告第二轮承包使用的土地、山林、草原等,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到目前仍没有按照承包法补偿给使用人。请求判决被告公布征收土地承包使用权人的地亩、林地、草原数字和补偿标准、国家各项扣除费用标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征地总款及长达八年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请求判决被告埇桥区政府公布征收土地承包使用权人的地亩、林地、草原数字和补偿标准、国家各项扣除费用标准,是否是被告的义务,没有提供事实根据。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征地总款及长达八年利息、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是否是被告的义务且没有提供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要件,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梁套村张汪村民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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