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宿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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