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7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蒋**、杨**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征决字(2014)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3)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6)
来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行案裁定书(2)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卓**、陈**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王**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牛**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任*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朱**、王**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