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5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张**、王**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认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征决字(2013)23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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