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不服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遂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余**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班**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执行人: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须云芹一案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杨**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华**、苗**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育委员会与陈**、佘义光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育委员会与杜**、童玮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育委员会与汪**、张**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育委员会与车京明、张青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
舒城县**育委员会与周**、鲁英会计划生育非诉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