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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