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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