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寨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其他行政非诉一案,因被申请人安徽三江**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金国土资闲字(2014)02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规定义务,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2011年9月5日,金寨**源局与三**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面积为53664平方米,出让价款为5650000元。2014年10月10日,金寨**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报请金寨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1130000元决定”。该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1日送达,三**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缴纳土地闲置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金寨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时,已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金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金国土资闲字(2014)02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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