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与刘*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政征补(2014)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2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的贵政征补(2014)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核准。根据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贵政征补(2014)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贵政征补(2014)5号《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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