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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安徽来**限公司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安徽来**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池劳社监罚字(2014)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来**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171415.94元,经济补偿金354123.51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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