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池州市**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池州市**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人社监罚字(2014)24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14)24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贵人社监罚字(2014)24号《池州市贵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责令被执行人池州市**限公司支付潘好平等劳动者被拖欠工资34699元整的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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