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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人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等人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00022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宁国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宁国市信访局是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的信访工作机构,其根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信访人应当依据《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复核程序行使信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赵**等人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国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宁信复查(2012)9号《不予受理复查告知书》系宁国市人民政府针对赵**等人信访复查申请作出的,对赵**等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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