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诉被告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两个月的和解期限。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彭**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任**、濮声蓉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吴**、汪**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裁定书
徐**与宣城**革委员会、大唐**限公司信息公开答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等人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宣城市宣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海同**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宣城市**属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