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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良诉被告郎溪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给予两个月的和解期限。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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