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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有限公司与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同**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新杭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要求协调处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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