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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彭*志诉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应诉材料,被告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彭*志送达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宣城市人民政府的答辩状及证据。诉讼过程中,因原告彭*志以其被刑事拘留为由,申请中止审理,且被告予以同意,故本案出现了中止审理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本案应予以中止,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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