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泾县医**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泾县医**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王**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其与泾县医**理中心已达成协调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王**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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