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泾县医**理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王**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以其与泾县医**理中心已达成协调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王**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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