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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赵**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赵**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10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0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征决(2014)1001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李**、赵**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4510元及滞纳金338.04元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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