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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油田与东至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油田不服东至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作出的医疗补偿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油田与被告东至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油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油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油田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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