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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亳城管(规划)执(2015)02013号强制执行决定,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阮*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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