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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亳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收到案件后,于2014年3月19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谯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0月30日恢复本案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董**、李**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于2014年11月25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为:“为加快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现决定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目实施范围:亳州**民中路西段两侧一期征收范围内剩余的房屋。二、该项目的征收储备工作由谯城**备中心和花戏楼街道办事处、薛**办事处共同负责实施,组织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人予以征收补偿。三、本决定下达后,有关土地、房产部门不得再受理该项目实施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产权登记。四、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亳房函(2013)2号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拆迁许可不再延期的函,证明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改造没有完成,对遗留的9户没有拆迁的,拆迁许可证不再延期,请谯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2.房屋征收委托书,证明谯城区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根据亳房函(2013)2号拆迁许可不再延期的函,及时委托薛**办事处组织实施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委托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房屋权属调查、签订征收协议等相关工作。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3.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证明被告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4.2011年1月1日谯城区第十五次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证明谯城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实施南部新区、城区骨干路网改造等重点工程。该项目自2008年实施以来,房屋征迁实施一直没有进展,遗留的未征迁的9户,存在要求补偿不合理现象。征迁不能顺利进行,还原房不能及时建设,导致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是谯城区政府在全区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承诺。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5.亳州市谯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证明人民西路道路拓宽工作,符合亳州市谯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6.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证明人民西路的建设及还原房屋的建设符合谯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7.亳州市城区总体规划图,证明人民西路的建设及还原房屋的建设,符合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8.人民西路征收范围图,证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9.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证明人民西路建设已经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对道路建设、慢车道、人行道、道路绿化、拆迁还原、土地收储等进行了论证、可行性研究。10.皖政秘(1012)66号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证明人民西路建设是亳州市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建设符合亳州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11.人民西路道路改造建设项目调查表,证明房屋征收启动,已通知被征收人接受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协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李*不接受调查,空表返回。12.协商评估机构的通知(附张贴照片),证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知被征收人协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逾期不报送协商结果的,将以摇号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13.选定评估机构公示及公证书(附照片),证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不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公证人员将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并将摇号选定的评估机构及公证书张贴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告知被征收人。14.房屋征收摸底调查公示表及召开被征收人座谈会(附张贴照片)。证明为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工作人员对9户的房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15.亳政办秘(2011)121号亳州市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证明是制定亳州市人民中路西段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的依据。16.2013年4月16日城建专题会议纪要,证明亳州市人民中路西段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制定后,谯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论证。17.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示(附照片)。证明人民中路西段两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18.亳州**银行账户,证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19.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附照片)。证明自2013年4月17日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求被征收人的修改意见至2013年8月16日,被征收人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告知被征收人该方案报谯城区政府实施。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报告,证明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完成了征收前的周边工作,向谯城区政府报告。21.2013年8月26日城建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谯城区政府针对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报告,召开专题会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22.谯政秘(2013)76号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附征收补偿方案(附照片)。证明谯城区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该公告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告,告知被征收人,该决定保障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行政救济权。23.房屋评估委托书及评估资质,证明在以摇号方式产生评估公司后,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评估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该公司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具有评估资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4.评估结果公示表,证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确保补偿的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5.被告补充证据:安徽省**民法院(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经安徽省**民法院(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终审,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8月30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下发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同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谯政秘(2013)77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将征收范围、征收期限、搬家期限、征收当事人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将作出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没有发布公开信,没有对拆迁相关事宜进行明确说明。没有对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作出必要的说明。被告硬性把原告的房屋归为该范围内更是没有事实根据。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被告辩称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经安徽省**民法院(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终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生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政府批文、没有法律依据、征收决定是违法的。另一案的原告(被征收人)芦守用已对(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李**起诉要求撤销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之前,因另一被征收人芦守用不服被告作出的该房屋征收决定,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将案件移交亳州**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4)谯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驳回芦守用要求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芦守用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原告李**要求撤销的房屋征收决定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对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亳州**管理局下发亳房函(2013)2号拆迁许可不再延期的函,人民中路西段建设项目拆迁许可证不再延期,请谯城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适时启动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为加快城市建设,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等有关规定,被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人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亳州**民中路西段两侧一期征收范围内剩余的房屋。原告李**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原告李**对该征收决定不服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亳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谯行初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4年10月30日恢复本案诉讼。另查明,另一被征收人芦守用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作出行政裁定,将本案移交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4)谯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驳回芦守用要求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芦守用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要求撤销的房屋征收决定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该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在本案原告李**起诉要求撤销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之前,因另一被征收人芦守用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省**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将案件移交亳州**民法院审理。本院作出(2014)谯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驳回芦守用要求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谯政秘(2013)76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亳州**民中路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诉讼请求。芦守用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民法院作出(2014)亳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案原告李**要求撤销的房屋征收决定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对原告李**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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