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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西自然村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原告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西自然村全体村民不服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本案争议土地是自然资源,是法律规定的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995年西阳镇为了发展企业,促进经济,租用了我葛楼村集体土地122.7亩,并与我村签订了土地使用合同书,约定租金每年每亩250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付款,时至1997年,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西阳镇人民政府私自把该地块转卖给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并在原122.7亩的基础上又骗取我村集体土地16亩多,且该16亩多地未给我村任何经济补偿,更荒谬的是涡阳县人民政府不对该宗土地严格审查、确权,即对该地块为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颁发了涡国用(97)字第73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我村村民针对该事件依法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复字(2014)37号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6月13日为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颁发的涡国用(97)字第73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综上,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涡国用(97)字第73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西自然村全体村民不服被告

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登记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1997年3月10日原涡阳**理局与涡阳县葛楼行政村签订征地合同,征用东邻葛楼行政村,西邻前李行政村,南邻葛六行政村,北邻县公路站计40.377亩土地,支付葛楼行政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80754元。同年3月10日中**行涡阳县支行出具证明,证明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新建检测设施配套工程项目资金已经到位,3月15日涡阳县土地勘测规划室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了丈量,绘制了征地平面图,3月20日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向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用地,3月26日原涡阳**理局填写了《安徽省国家建设征(拨)土地申报表》,同时与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了《划拨土地使用合同》,3月27日涡阳**员会以计基字(97)059号文件进行立项批复。3月31日经涡阳县人民政府上报阜阳**理局,4月7日阜阳**理局派员现场实地勘察土地性质,经过调查发现,此地块前身为涡阳县西阳公社于1984年建造的一座轮窑厂,占地为葛楼行政村大葛楼自然村耕地,该窑厂于1996年因无取土源,被迫停产无法生产,至1997年4月该地仍闲置荒废,地面建筑物窑基被拆,工人宿舍空闲,土地被挖成八个沟塘,农民无法复耕。根据审查情况,同年4月10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把涡阳县葛楼行政村的40.377亩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并划拨给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使用,经过地籍调查、核实面积及位置后,6月13日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为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颁发了涡国用(97)字第73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原告以自己的土地是租赁给西阳镇人民政府使用的,土地被征收了农民没有得到征地补偿,县政府的颁证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2014年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亳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亳复字(2014)37号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6月13日为涡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颁发的涡国用(97)字第73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且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1985年10月葛楼行政村大葛自然村与涡阳**经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把集体土地122.7亩以每年30675元的价格租赁给原涡阳**经委使用。1997年4月3日,葛楼行政村大葛自然村又与涡阳县西阳镇政府签订《土地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把已经签订征地合同中的122.7亩土地再次租赁给西阳镇政府使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本案中,争议的土地原系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早在1997年,就经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有,并划拨给第三人使用,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给土地的所有权人葛楼行政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现在,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县政府将国有性质的土地划拨给第三人使用的行为,这一划拨使用行为,与原告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庭审中,原告提出的争议土地是租赁给西阳镇政府使用,镇政府每年支付租金,不知道土地已被县政府征收,农民土地没有得到补偿的问题,可以先申请县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涡阳县西阳镇葛楼西自然村全体村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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