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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亳州市**道办事处土地征收纠纷行政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青海的起诉状诉称:2014年初,汤**办事处与风华社区工作人员未签订任何协议强行征收康王行政村千余亩耕地,以每亩地36750元的价格补偿给村民。起诉人的4.92亩耕地也在其中,汤**办事处未与起诉人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经过起诉人同意,将起诉人的4.92亩耕地和果树强行征收并做了推挖,起诉人也没有领取补偿款。现要求判令汤**办事处强行征收起诉人承包的4.92亩耕地违法;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同起诉人签订征地合同;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补偿额进行补偿;要求对起诉人的4.92亩果树(葡萄树)按本地同类果树(葡萄树)经济产值的6-10倍给予经济赔偿。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青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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