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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行初字第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福**案局作出的《关于周**反映福州**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应当予以立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原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请求撤销福**案局作出的《关于周**反映福州**民法院不予办理查阅复印事项答复意见》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上诉人周**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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